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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张行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行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495号 罪犯张行真,男,195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中级法院于2005年3月2日作出(2005)昆铁中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行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1月3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6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行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9年10月30日本院作出(2009)渝一中法刑执字第20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2011年11月17日本院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0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张行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6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张行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行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行真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伍 殊 审 判 员  王宗富 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