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扎民初字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财政局与内蒙源龙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赉特旗财政局,内蒙源龙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2)扎民初字第01434号原告扎赉特旗财政局。法定代表人被告内蒙源龙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凤,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峰诉被告胡玉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玉峰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峰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峰撤回起诉。审判员潘少游二0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吕阳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