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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法执字第0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俊芳与李本康变更抚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芳,李本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法执字第00078-3号申请执行人刘俊芳,女,196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新池镇牛庄村*组,农民。被执行人李本康,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城关镇花园巷12号,合阳县交通局职工。申请执行人刘俊芳与被执行人李本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的(2012)合民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本康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刘俊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本康履行孩子学费125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李本康工资账号6228482900957655011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李本康主动履行了6000元,本院即解除了账户冻结,其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从2013年12月起每月25日之前被执行人履行1000元,直至履行清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3)合法执字第00078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文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