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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0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顾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0684号原告顾某,男,1986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瑞启,淮安区车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某,女,1990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顾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瑞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诉称,2011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9月1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9月13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不到20天被告离家出走,现被告下落不明已逾二年,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准予离婚。被告卢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9月1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9月13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10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无任何消息。2012年7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经庭审审查,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双方之间为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2012年7月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并未好转,分居已逾一年,由此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因被告未到庭,本案对此问题不作处理。原、被告如有财产纠纷,双方可另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顾某与被告卢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顾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银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审 判 长  侯中淮审 判 员  丁 迅人民陪审员  贺永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江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