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霍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与龚玉琴、周如建、张德珍、周本喜、六安新宇汽运集团霍邱县周集镇余家塘客运有限公司及程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龚玉琴,周如建,张德珍,周本喜,六安新宇汽运集团霍邱县周集镇余家塘客运有限公司,程红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霍民申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梅山路17号欧美亚商厦5-6层,组织机构代码77114012-4。法定代表人:陈洪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华从发,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龚玉琴,女,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霍邱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周如建,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系龚玉琴之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德珍,女,194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文盲,住址同上,系龚玉琴婆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周本喜,男,193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文盲,住址同上,系龚玉琴公公。上述四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向虎,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六安新宇汽运集团霍邱县周集镇余家塘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霍邱县周集镇周集街道。法定代表人:余明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屠强,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程红伟,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初中文化,驾驶员,住霍邱县。再审申请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龚玉琴、周如建、张德珍、周本喜、六安新宇汽运集团霍邱县周集镇余家塘客运有限公司及程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霍民一初字第02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周艾东审判员 赵 静审判员 丁庆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