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王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孙立涛与郭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涛,郭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王初字第44号原告孙立涛,身份证号码×××,男,197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郭雪莲,身份证号码×××,女,197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孙立涛与被告郭雪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立涛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范旭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庞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