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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一初字第01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罗某与西安唐韵实业有限公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西安唐韵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516号原告罗某。被告西安唐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6号秦丰大厦6层,注册号610100100555195。法定代表人解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罗某与被告西安唐韵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罗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孙勇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赵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