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一初字第01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罗某与西安唐韵实业有限公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西安唐韵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516号原告罗某。被告西安唐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6号秦丰大厦6层,注册号610100100555195。法定代表人解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罗某与被告西安唐韵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罗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25元,其余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孙勇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赵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