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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李金牛与张茜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牛,张茜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689号原告李金牛,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秦香思商贸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张茜宁,女,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牛诉被告张茜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牛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牛撤回起诉。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金牛承担。审 判 长  韦 东审 判 员  张建文代理审判员  刘 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康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