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尤明祥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尤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刑执字第01020号罪犯尤明祥,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滁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3日作出(2002)滁刑初字第0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尤明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尤明祥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9日作出(2002)皖刑终字第379号刑事判决,以尤明祥犯抢劫罪,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4年11月2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1月22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9年10月10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12月18日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安徽省宿州监狱于2013年10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华、陈红出庭履行职务,安徽省宿州监狱指派工作人员何章琪、江峰出庭支持对罪犯尤明祥减刑的提请,服刑人员孟海龙、邵甲传出庭作证,罪犯尤明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监狱提出,罪犯尤明祥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尤明祥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获省级服刑积极分子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尤明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尤明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法超审 判 员 赵 耀代理审判员 仰 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