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淇滨民初字第2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鹤壁市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纪生、张春兰、汪爱如、邢凤言、刘富增、张黎平、高贵香、福清市方圆科技涂料有限公司、方圆博兴武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鹤壁市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纪生,张春兰,汪爱如,邢凤言,刘富增,张黎平,高贵香,福清市方圆科技涂料有限公司,方圆博兴武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326号原告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美满,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鹤壁市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纪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申纪生,男,1952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张春兰,女,1957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汪爱如,女,1954年4月4日出生。被告邢凤言,女方,1966年4月10日出生。被告刘富增,男,1953年6月9日出生。被告张黎平,男,1968年4月20日出生。被告高贵香,女,1968年1月5日出生。被告福清市方圆科技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纪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方圆博兴武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纪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方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纪生、张春兰、汪爱如、邢凤言、刘富增、张黎平、高贵香、福清市方圆科技涂料有限公司、方圆博兴武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霍璐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