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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林伟霞与黄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霞,黄宏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08号原告林伟霞。委托代理人:邓海川。被告黄宏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伟霞诉被告黄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伟霞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伟霞以与被告黄宏兴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伟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由原告林伟霞负担。审判员  梁少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郑永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