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林伟霞与黄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霞,黄宏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一初字第408号原告林伟霞。委托代理人:邓海川。被告黄宏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伟霞诉被告黄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伟霞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伟霞以与被告黄宏兴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伟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由原告林伟霞负担。审判员 梁少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郑永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