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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芙执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强制裁定书13-1415朱以强、湘琪、凯逸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拟稿份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芙执字第1415号申请执行人朱以强。被执行人长沙湘琪中央空调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被执行人长沙凯逸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广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芙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湘琪中央空调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45223.6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凯逸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45223.6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杜周民审判员杨骐铭审判员郭建军二○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蒋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