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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09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重庆协信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包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协信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09262号原告重庆协信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南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20332273-9。法定代表人吴旭,董事长。被告包煜,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协信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包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协信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协信远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曹蓓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