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民初字第02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木某某与何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木某某,何某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户民初字第02192号原告木某某,男,1961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千耀明,户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1969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阿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千耀明与被告何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木某某诉称:2011年7月,我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被告建造民用房屋,约定人工费100000元。2012年8月房屋建成,经过结算,被告给我出具了欠款条据,至今被告尚欠我人工费36400元未付,我多次索要被告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人工费36400元。被告何某某辩称:原告给我建造房屋属实,结算后我给原告打有下欠款条据。因为原告所建的房屋出现外墙瓷砖脱落、屋顶裂缝渗漏及房体不平等问题,所以我未支付下欠的费用。我意见由原告给我将问题修复后,我再支付下欠费用。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原、被告达成协议,由原告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被告建造家庭住宅,约定费用为100000元。后原告组织工人建造房屋,2012年8月房屋建盖完毕,同年8月13日双方进行了决算,被告给原告出具条据载明:“建房工程穆双利给何某某建房工程合计10万元,已付:58600元整,下欠41400元,肆万壹仟肆佰元整。何某某2012.8.13号以后再无争议。何某某2012.8.13号”。算账后,被告支付原告5000元费用,对下欠款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下欠费用36400元。审理中,被告对下欠原告的工费无异议,但是以原告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不同意给付原告,致调解无效。以上事实,有各当事人陈述、结算条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建造民房,工程完成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下欠款项的条据,现原告持条据索要款项,被告对下欠数额亦无异议,故原告请求合法有据,对其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建造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未提交相关证据,亦不申请鉴定,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木某某下欠工程费用36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355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将所负担之诉讼费连同上述给付支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阿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