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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临执字第34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XX,谭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黄XX,男,1959年3月4日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XX路*号*栋XX。被执行人谭XX,男,1967年1月14日生,住桂林市临桂县XXX别墅。委托代理人熊XX(谭XX之妻),女,1981年3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XX依据本院(2011)临民初字第7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33343.6元,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组织双方调解,被执行人谭XX用一辆轿车抵扣13万元,并给付现金30万元,余款申请人黄XX表示放弃。本院认为,申请人黄XX与被执行人谭XX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临民初字第700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竹波审判员  伍取宝审判员  农丽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杨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