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法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原告魏志国不服被告南县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南县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南法行初字第82号原告魏某某,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南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李佑清,男,该局局长。原告魏某某不服南县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魏某某以与被告南县环境保护局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南县环境保护局已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徐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蔡佳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