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无执字第0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冻结于兆奎2执行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无执字第00095-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于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无民初字第001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6月16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于某某在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存款金额333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于某某在某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存款.金额3332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月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彦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