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王德贤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贤,付龙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945号申请执行人王德贤被执行人付龙君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商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款37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商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完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周礼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于易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