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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3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02

案件名称

袁效军与杜玉潮,钟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效军,杜玉潮,钟丽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3871号原告袁效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身份号码为XXX。委托代理人黎启旺、冯东洋,均系广东仁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玉潮,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身份号码为XXX。被告钟丽群,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码为XXX。原告袁效军诉被告杜玉潮、钟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东洋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杜玉潮因周转困难于2012年12月9日向原告借款33000元,被告钟丽群与被告杜玉潮系夫妻关系,应对被告杜玉潮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归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3000元及利息(以33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三倍,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杜玉潮于2012年12月9日向原告借款33000元,被告杜玉潮向原告出具《借据》确认借款事实,《借据》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约定如被告杜玉潮逾期还款,则原告有权按照银行利息的三倍向被告收取违约金。原告在庭审中主张该违约金实为利息。根据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申请书》显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2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另查明,原告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结婚登记申请书》、人口信息查询资料,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主张也没有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予以反驳,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两被告自行承担。原告提供的《借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依法认定被告杜玉潮尚欠原告借款33000元的事实。《借据》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原告可以催告被告杜玉潮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向被告杜玉潮催告过,因此本院认为被告杜玉潮应在原告起诉之日即2013年4月27日向原告归还案涉借款,逾期还款利息应以3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三倍,从2013年4月27日计至清偿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涉案借款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杜玉潮向原告所借,被告钟丽群没有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故本院认定,涉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钟丽群应对涉案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杜玉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袁效军偿还借款33000元及利息(以3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三倍,从2013年4月27日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钟丽群对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袁效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708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承担83元,被告杜玉潮、钟丽群承担62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艳霞代理审判员  吴勇洲人民陪审员  梁小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谢 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1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