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初字第24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谷爱玲与刘丁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初字第2403号原告谷爱玲,女,1969年6月10日生,汉族。被告刘丁耐,男,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原告谷爱玲与被告刘丁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鄢志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爱玲、被告刘丁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爱玲诉称,2013年6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定于5天内还10000元,7月30日还15000元,8月30日还15000元,9月30日还10000元。可是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丁耐辩称,原告夫妻带被告去六合、汊河打牌,原告只借了3万。我每个月付利息给原告,付了远远超过3万,具体付了多少不记得了。今年6月,原告找人通过手机定位到我家,威胁我叫打5万欠条给原告。打过借条后,我又还给原告2.5万。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2013年6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谷爱玲人民币五万元整,定于五天内还一万元,其余7月30日还一万五千元,8月30日还一万五千元,9月30日还一万元。利息加两千元整。以前有打给谷爱玲三万借条作废。在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本案中只要求被告归还前三笔起诉前已经到期的40000元。原告认可被告归还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丁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刘丁耐辩称其已向原告还款3万余元,并没有证据证实,原告也予以否认,本院不予认可。在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已归还1000元,系对被告有利的陈述,本院予以认可,应予以扣除。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刘丁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谷爱玲人民币39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刘丁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鄢志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林苏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