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山商初(西集)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与刘某、张某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刘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商初(西集)字第2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负责人:程青,行长。被告:刘某,男,汉族,1955年10月7日出生,农民。被告:张某甲,男,汉族,1954年1月24日出生,农民。被告:张某乙,男,汉族,1968年6月27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与被告刘某、张某甲、张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告的个人财产,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某在山亭区冯卯信用社个人存款账户×××××××××××××××3159、×××××××××××××××3975、×××××××××××××××4082的存款,被告张某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店子支行个人存款账户××××××××××××××4405的存款,被告张某乙在山亭区冯卯信用社个人存款账户×××××××××××5368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