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锦江民初字第39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杰、高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李杰,高莉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940号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杰。被告高莉。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杰、高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64元,减半收取1182元,由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