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9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杰、高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李杰,高莉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940号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杰。被告高莉。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杰、高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64元,减半收取1182元,由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