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初字第894号原告魏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宁县。被告崔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宁县。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2006年经宁县九岘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9年4月26日生育一男孩魏甲,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好。婚后被告亦不能善待婚姻,致双方多次发生矛盾。2011年原被告在广东打工时发生矛盾后,被告便无故出走,至今无音讯。现分居生活三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30000元。被告崔某某未答辩。原告向法庭递交的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实魏某某,男,甘肃宁县人。2.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崔某某,女,甘肃宁县人。魏甲,男,2009年4月26日出生。3.结婚证书:证实魏某某、崔某某2006年3月19日经宁县九岘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4.宁县九岘乡九岘村村委会证明:证实崔某某2011年6月外出,至今未归。被告未向法庭递交证据法庭调取的证据1.被告之父崔永龙的电话记录:证实魏某某与崔某某夫妻关系较好。双方在外打工期间崔某某出走,现已两年多没有音讯。2.2013年8月8日对被告堂兄崔会明的调查笔录:证实魏某某与崔某某生育一男孩。两年前双方去广东打工后,崔某某就再没有回来过。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3月19日经宁县九岘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9年4月26日生育一男孩魏甲,现随原告生活。婚初双方夫妻关系尚好,后因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致关系不睦。2011年6月双方在外打工期间,被告出走,至今无音讯。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30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且共同生活已数年,双方之间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矛盾致双方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夫妻以往建立起的感情,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魏某某要求与崔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魏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俊人民陪审员 张 鸿人民陪审员 张治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永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