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恭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凤某甲、凤某乙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某甲,凤某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恭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凤某甲,绰号:小烂,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恭城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恭城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凤某乙,绰号:大烂,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3年1月14日被恭城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恭城自治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恭检刑诉(201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凤某甲、凤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6日、11月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凤某甲、凤某乙等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凤某甲在恭城瑶族自治县莲花镇山琶塘村的“鸡公田”处,与蒋某乙、蒋某甲因堵车、让车发生打斗,左耳被打伤,即回自己车上拿来一把水果刀,蒋某乙与蒋某甲见状逃走,被告人凤某甲持刀将蒋某乙所驾车辆左侧前后轮刺破。被告人凤某甲驾车回家后纠集陶某,俸万勇,赵某丙前往“鸡公田”,与接到电话后赶来的被告人凤某乙及俸迎春寻找蒋某乙、蒋某甲等人索要医疗赔偿费。未果,被告人凤某甲、凤某乙分别持刀与陶某、俸万勇、赵某丙、俸迎春到中铁二十三局位于“鱼良其”势江双线大桥项目部大院继续寻找。被告人凤某甲持刀逐间进入项目部住宿和办公的板房屋寻找,进入办公室时,从后窗中发现躲在板房后的蒋某乙、蒋某甲等人,遂持刀指向蒋某乙、蒋某甲等人,并高声呼喊:“他们人在这里!”,后跑往板房后面,意欲围堵。在大院内的被告人凤某乙听到呼喊后,持刀从另一头跑往板房后围堵。蒋某乙、蒋某甲等人见状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蒋某乙跌下悬崖,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被告人凤某甲没有围堵到人,持刀将蒋某乙停放在项目部院内的面包车的另两个车胎刺破。经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蒋某乙属高坠导致肺脏破裂,脾脏大面积碎裂引起大出血死亡。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评估:被凤某甲等人捅破的五菱宏光面包车的四个汽车轮胎,共价值人民币954元。当天上午,被告人凤某甲、凤某乙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和其他同案参与人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当庭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证人黄某甲、蒋某甲、胡某、卿钟维、赵某甲、赵某乙、王某甲、魏某、金某、王某乙、黄某乙、黄某丙、俸万勇、陶某、俸迎春、赵某丙的证言;2、被告人凤某甲、凤某乙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刑事照相;4、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相;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7、物证、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凤某甲、凤某乙出于耍威风的流氓动机和故意,在公共场所,持械随意追逐他人,以致他人跌落山崖死亡,持械强行索要医药费,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凤某甲在本次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凤某乙在本次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凤某甲、凤某乙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及其他参与同案人员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凤某甲、凤某乙辩称,其二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凤某甲与被害人蒋某乙等二人在本县莲花镇山琶塘村的鸡公田处(地名),因堵车、让车问题发生争吵,继而扭打。被告人凤某甲在打斗中左耳被打伤,遂回到自己车上拿出一把刀欲追赶被害人蒋某乙等二人,被害人蒋某乙等二人见状逃走,被告人凤某甲便持刀将蒋某乙所驾的五菱宏光面包车左侧前后轮胎刺破。被告人凤某甲驾车回家后,便纠集被告人凤某乙等六人到本县莲花镇势江桥中铁二十三局第二项目部办公区大院内寻找被害人蒋某乙索要医药费。被告人凤某甲持刀在项目部的板房内搜寻被害人,当搜寻到正对办公区板房右边第二间时,被告人凤某甲发现被害人蒋某乙及其同伴等五人躲在板房的窗户外面,遂跑到板房的窗边用手上的刀指向被害人喊到:人在这里!然后,被告人凤某甲持刀跑出板房外,从正对项目部板房右边的尽头绕到板房后面围堵被害人。同时,站在项目部大院内听到被告人凤某甲呼喊的被告人凤某乙,也持刀从正对项目部板房左边的尽头绕到板房后围堵被害人。在逃跑过程中,被害人蒋某乙不慎跌下悬崖。被告人凤某甲、凤某乙等人追到板房后没看见被害人蒋某乙等人,被告人凤某甲便持刀将被害人蒋某乙停放在项目部院内的五菱宏光面包车的另两个车胎刺破。不久,工地有人发现被害人蒋某乙躺在悬崖下,二被告人遂将被害人蒋某乙抬上车送往医院,被害人蒋某乙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蒋某乙属高坠导致肺脏破裂、脾脏大面积碎裂引起大出血死亡。当天,被告人凤某甲、凤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全部罪行。2013年11月6日,被告人凤某甲、凤某乙的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蒋某乙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甲证实:2013年1月13日上午9点多钟,他和同事金某、魏某在双线大桥办公室整理材料,一个三十多岁的男村民手上拿着一把刀走进办公室,到办公室的窗户旁往外看,接着喊了几声后,就从办公室大门跑出去往办公室后方追了过去。大约过了两分钟,他听到有人喊:有人掉下去了!他意识到出事了,就打电话报案。后他马上跑去查看,从山顶往下看,发现有一个人趴在山下的河边,然后他就拔打了120。后来,他听工人讲从山上摔下去的人是到工地安装塔吊的工人,之前安装塔吊的工人与村民发生过矛盾,村民拿刀来就是找他们的。2、证人蒋某甲证实:2013年1月13日早上9点钟左右,蒋某乙开着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与蒋某甲、胡某、赵某甲、卿钟维到中铁二十三局一个工地做事。当差不多到工地的时候,与一中年男子因车辆让车问题发生纠纷,他和蒋某乙与该男子发生扭打。后蒋某乙、蒋某甲、胡某、赵某甲、卿钟维到本县莲花镇势江桥中铁二十三局第二项目部办公区的板房后躲藏。不久,之前因堵车与他们发生纠纷的那个中年男子从其中一间板房来到窗户边,看见他和蒋某乙等人在板房外,用刀指着喊了一句“在这里”,他们五人分别向板房后的两边跑掉了。当他逃脱后又回到项目部时,知道蒋某乙已经死了。与他们发生矛盾的那个中年男子年纪在35岁左右,身高约1.7米,身材中等,短头发,本地口音,穿一件黑色棉衣。3、证人胡某证实:2013年1月13日早上,蒋某乙开一辆五菱柳微面包车与他、蒋某甲、老全、卿钟维五人去工地装塔吊。快到工地时,他们的车被堵住了,他与老全、卿钟维三人下车步行去工地。到了工地后,蒋某甲过来和他们讲,在堵车那里,蒋某乙和别人打起来了。后他们到堵车的地方将被刺破两个车胎的面包车开到项目部办公区,他们躲到了项目部板房后面。一会,项目部的人告诉他们有人拿刀到项目部来找他们,他便问来了几人,还没等回答,就看见有人拿着一根钢管指着他们过来,他们五人分别从板房后面的两边逃跑。他和老全、卿钟维跑到项目部宿舍楼旁的山上躲了起来,过了二十分钟,老板打电话给卿钟维叫他们回项目部。回到项目部后,在宿舍楼下找到了蒋某乙,发现蒋某乙趴在地上,头朝下,周围有一大滩血。后他和卿钟维与追赶他们中的两个人抢救了蒋某乙,在路上见到救护车和警车时,医生讲蒋某乙已经死了。4、证人卿钟维证实:2013年1月13日早上,蒋某乙开车与他、蒋某甲、胡某、赵某甲到本县莲花镇龙围村路段的铁路工地。到了龙围村,因路不好走,他和胡某、赵某甲先下车步行去工地。才走一段路,就听蒋某甲在后面叫他们,并对他们讲蒋某乙在停车的地方跟别人打起来了。后他们将被刺破两个车胎的面包车开到项目部办公区的大院内,他们到办公区正对院子的板房后面躲着。一会,有人冲进板房里,从板房的窗户看见他们在后面,他们五个人分别从板房后面的两边跑。后他们老板打电话给他,讲塔吊那里有个人,叫他们过去看一下。他们在塔吊旁的一个大石墩底边找到蒋某乙,蒋某乙躺在地上,头朝左偏,右脸贴地,右手边是石墩,头部位置的地面上有血。5、证人赵某甲证实:2013年1月13日早上8点40分许,蒋某乙驾驶公司的五菱宏光面包车与他和胡某、蒋某甲、卿钟维五人去铁路工地做事,接近工地村道时发生堵车,他与胡某、卿钟维先下车去工地。后听蒋某甲说蒋某乙在堵车的地方与村民发生了打斗。后他们到堵车的地方将被刺破两个车胎的面包车开到项目部办公区,五人躲在项目部板房的后面。过了二十分钟左右,他看见有两三个人从项目部的板房窗户伸头出来,有人从板房里拿着长约五十厘米的开山刀伸出窗户砍向他们,他们五人转身就跑,后他与胡某、卿钟维跑散了,他在山上躲了一个多小时回到项目部时,已有民警在场了。6、证人赵某乙证实:2013年1月13日早上9时许,他开车从家里出来到山琶塘村鸡公田路段时发生堵车,山琶塘村的“小烂”驾驶一辆面包车与他对向并排在村道上,“小烂”在车上打喇叭示意前面的车让路,前车司机没有理会,他下车去拍前面车的车门,面包车上下来两个人与“小烂”争了起来,这时,他前方的车子开动了,他也跟着开动车子。从反光镜中,他看见小烂与那两人发生打斗。7、证人王某甲证实:2013年1月13日上午,被告人凤某甲到项目部办公区寻找蒋某乙等人,看见凤某甲左耳在出血,他就叫凤某甲回去包扎。不久,他听村民讲,有人从宿舍后面掉下去了。后来就见有人报警了。掉下去的是一个安装塔吊的工人。8、证人魏某证实:2013年1月13日上午8时许,其与金某、黄某甲在工地办公室整理材料,突然,有一个男子手持一把长四十厘米的杀猪刀冲进办公室,直奔窗边。当时,有四个男子在窗子后面。持刀的男子见到那四个男子就大叫一声:“人在这里”,然后就拿着刀往外面跑。约五六秒,听到办公室后面传来一声响声,估计是有人掉下悬崖了,黄某甲就掏出手机叫救护车。他和黄某甲到悬崖下,看见一男子躺在一堆钢管上,旁边有一滩血,当时这个男子还有气息,嘴不停地发出哀叫。后来,听讲掉下去的男子是塔吊公司派到工地的员工。9、证人金某证实:2013年1月13日上午9点多钟,他和魏某、黄某甲在工地办公室工作,有一个三十多岁的中年男人手拿一把西瓜刀进他们办公室找人,中年男子走到窗户边,拿着刀往窗户外指,讲了一句他听不懂的当地话,拿刀的中年男子转身往办公室门外跑,他从办公椅上站起来往窗外看,见有四五个男青年在窗户外的坪子往两边跑,其中一个20多岁的男青年从窗户旁的坪子往下一跳,跳到坪子下方的空地上,可能由于下雨路滑,那男青年跳下去没站稳,重心前移,男青年双手向两旁乱抓,没抓住东西,就斜着掉下空地边的河了,河里有正在修建的桥墩,桥墩边有钢管,河离地面有25米高。男青年掉下去时,持刀的中年男子还没有跑出办公室。他赶紧和魏某、黄某甲开车下河去看,走出办公室时,看见有四五个当地村民在工区小院里站着。他们到河下的桥墩后,看见掉下河的男青年趴在混凝土结构的承台上,地上流了血,男青年嘴里说不出话,很痛苦的样子。他开车回到工区小院,和站在院里的当地村民讲有个人掉下去河里了,那几个村民就开车下河,把掉下河的男青年送医院了。10、证人王某乙证实:2013年1月13日早上9时6分,蒋某乙打电话告知他蒋某乙与当地村民因车子堵路的事发生了争执并打了架,他告诉蒋某乙找项目部的领导解决。9时21分,他打电话给蒋某乙,蒋某乙讲:“他们来人了,他们拿刀来了!”,然后就挂了电话。之后,他再打电话给蒋某乙,没有人接。过了半小时,他听卿钟维讲蒋某乙死了。11、证人黄某乙证实:2013年1月13日早上10点多钟,他在黄某丙的卫生室遇见凤某甲和俸万勇坐一辆摩托车回到卫生室,凤某甲左耳出了血,听凤某甲讲是被铁路工人打的。过了十几分钟,他到项目部找陶经理开计价单,听工作人员金某讲有个人摔到项目部板房后面的台阶下面了,他到板房后面的边上去看,见有一个人趴在下面一动不动。后他看见凤某甲回家开了辆柳微车将这个人拉去莲花镇。12、证人黄某丙证实:2013年1月13日早上8点多钟,凤某甲开着家里的面包车搭着儿子和女儿去杨梅滩村吃酒,大约过了半小时,凤某甲开车返回讲自己被人打了。她发现凤某甲的耳朵部位有出血。当时,本村的陶某、俸万勇也在场,凤某甲和他俩讲了些话就骑着摩托车出去了,俸万勇是开她的摩托车离开的。后她打电话给凤某甲的哥哥凤某乙,告诉他凤某甲被人打了,叫他进来看看。凤某乙答应了。过了有二十分钟,凤某乙到了医疗室问了情况就离开了。又过了二十分钟左右,凤某甲一人回来,叫她帮上好药后又坐摩托车出去了。过了半小时,凤某甲急冲冲地坐着摩托车回来,开着家里的面包车出去了。13、证人俸万勇证实:2013年1月13日早上大约是八九点钟,他到凤某甲妻子经营的医疗室拿药,碰到凤某甲骑摩托车回来,凤某甲告诉他自己被铁路的工人打了,让他一起到铁路工地找打他的人要医药费,并叫他骑自己的摩托车去。他看见陶某开着一辆摩托车搭起凤某甲先走了,凤某甲手里还拿了一把长约40厘米的刀。后他与凤某甲和赵某丙、陶某等人到中铁二十三局第二项目部的办公区,凤某甲在项目部板房后发现了打自己的人,便喊了一声:在这里。他就跟着其他人从板房后去围堵那些人。过了半个小时,听到铁路工地的人讲有人从悬崖边摔下去了,他就跑过去看,看见凤某甲和凤某甲的哥哥与两个年轻男子将摔下悬崖的这个人抬上面包车往铁路工地外开。14、证人陶某证实:2013年1月13日早上9点钟左右,他在凤某甲的医疗室遇见凤某甲,凤某甲对他说自己被铁路工地的人打了,叫他一起去问铁路工人要医药费。然后,他开着摩托车搭着凤某甲去找打凤某甲的人,当时凤某甲手里拿着一把刀。后他与凤某甲、赵某丙、“狗仔”、“大烂”、俸万勇到了势江大桥中铁二十三局第二项目部办公区,凤某甲拿着一把短刀在项目部里找寻打自己的人,突然凤某甲从项目部的一个办公室跑出来,讲:“人在这里”,然后他们就四处跑散了,他和俸万勇跑到项目部大门口坐上摩托车想过河去追赶打凤某甲的铁路工人,但没有去成。不久,听工人说有人跌下河了,可能不行了。他正准备进去看一下那人在哪里时,凤某甲就开着车搭起那个摔伤的人送医院了。没过多久,听讲那个摔伤的人死了。15、证人俸迎春证实:2013年1月13日上午8点多钟,凤某乙叫他去帮凤某乙的弟弟凤某甲要点医药费。他与凤某乙骑着摩托车与凤某甲他们四人会合后,凤某乙从凤某甲的车上拿了一把长约60厘米的砍刀,六人分乘三辆摩托车来到了项目部。到项目部后,凤某甲拿着一把水果刀进到项目部办公室找寻打自己的人,一分钟左右,凤某甲就喊了几句:出来、跑了。凤某甲喊完后,凤某乙就拿着砍刀往面对项目部的左边绕到项目部板房后面,他跟着凤某甲从右边经过厨房绕到板房后面追。绕到板房后,被追的人都跑掉了。他看见凤某甲将刀藏在他摩托车旁边的草丛下面,他将刀插进摩托车的保险杠里。过了一会,听讲有个人跌下河了,可能跌伤了,也可能死了。凤某甲和凤某乙两人跑下河边去看,后凤某甲回家开了自己的柳微车来,将这个跌下去的人送去医院。他开着摩托车跟着出去了,路过凤某甲家时把凤某甲的刀放在凤某甲家厨房和水果仓库间的墙头上。16、证人赵某丙证实:2013年1月13日上午9点多钟,他与凤某甲、俸迎春、凤某乙、陶某、俸万勇一起到势江桥中铁二十三局第二项目部办公区找打伤凤某甲的人。到项目部门口停好车后,凤某甲拿着西瓜刀到办公室找人,一会,听见凤某甲讲:“人在这边”,他就跑到板房后面追。他跑到板房后面,见凤某乙和俸迎春已经追到板房后面了,凤某乙手中拿了一把连刀柄长约七八十公分的刀,凤某甲手拿短刀在板房后面平台窄的那边,他在板房后面看见有三个年青娃仔已经跑过河了。后遇见项目部一个工人讲:“有个人跌下河了”,他就走到办公室后面看,看见河下(离地有二十多米)的台阶上趴着一个人,不清楚是谁。(二)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照相证实:①案发的地点位于恭城瑶族自治县莲花镇山琶塘村中铁二十三局势江双线大桥工地。在工地大院内停放的五菱面包车前后四个车轮被损,办公区后面有水泥平台,平台边缘植物被折断,植物折断处往下是悬崖,高度二十二米,悬崖下方为势江桥10号桥墩。在势江桥10号桥墩处遗留一串车钥匙、一只右脚鞋子、血迹、钢管上有毛发等情况及现场周围的环境状况。②公安机关在中铁二十三局势江双线大桥项目部告示牌下,提取被告人凤某乙所用的一把自制钎刀,刀身长36厘米、木质刀柄,共长96厘米。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①经蒋国荣辨认,被害死者是其儿子蒋某乙。②经魏某辨认,被告人凤某甲是持刀进入办公室的男子。(三)物证、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凤某甲、凤某乙的出生日期。2、到案经过、出警经过证实:被告人凤某甲、凤某乙向恭城瑶族自治县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3、收条、谅解书证实:2013年11月6日,二被告人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四)鉴定意见(恭)公(法)鉴(尸)字(2013)3号法医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死者蒋某乙属高坠导致肺脏破裂、脾脏大面积碎裂引起大出血死亡。(五)视频资料视频资料证实:2013年1月13日上午,被告人凤某甲、凤某乙等六人骑三辆摩托车,同时到达位于本县莲花镇势江桥中铁二十三局第二项目部办公区。(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凤某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1月13日早上8点多钟,他驾驶一辆面包车(车牌号桂C×××××)搭着女儿、儿子在山琶塘村“鸡公田”(小地名)处行驶的时候,因堵车、让车问题与另一辆面包车上的二名男子发生纠纷,并打了起来。他一个人打不过那二名男子,就跑回车上拿出刀,那两个男青年害怕跑了,他就用刀将二名男青年开来的面包车的二个车胎刺破。紧接着他远远的看见那二个男青年从铁路的工地里喊了五六个人过来。因为害怕他开着车掉头回家了。回到家后,他邀陶某、俸万勇、赵某丙一起去找打他的人。在路上,他们遇到了凤某乙和俸迎春,他和凤某乙每人拿了一把刀,后他们六人到了铁路工地。在工地里他逐个地方寻找那二个年青人,当他走进铁路的办公室时,从办公室的窗户看到有三个男子在窗户后面,其中两个就是早上打他的二个人,他左手持刀指向他们并大喊了一声:“他们人在这里”,然后他就跑到窗边,当他跑到窗边的时候人已经不见了。后他就冲出办公室经厨房往办公室后面跑,到办公室后面他没看到人,只看见办公室后面另一头有他们的几个兄弟在准备围堵他们。他估计那二个人已经逃跑了,非常生气,他又把二个男子停放在工地的面包车的另二个轮胎刺破。捅完轮胎后,他将刀放在门卫室边的草丛里,就回他妻子的医疗室包扎伤口,后又返回工地,刚回到铁路工地门口,他遇到一个戴白色帽子的铁路工人讲:“下面摔了个人,如果死了你们就出大事了。”他一听完赶紧驾驶摩托车往河边开。到河边后他看见一个男青年面朝下四肢张开趴在地上,身穿一件蓝色的羽绒衣,正是与他发生争执中的两个男青年中的一个,于是他马上驾驶摩托车回家把面包车开到河边,与两名工人将这个男青年抬上面包车,载着两个工人与凤某乙及倒在地上男青年往恭城方向开。当车赶到“堕落口”(小地名)的时候遇到了医院的救护车与警车,他就拦下救护车让医生对受伤的男青年进行抢救,医生检查后讲:“已经死了。”然后他就跟派出所民警讲了事情的经过,并跟派出所民警到派出所了。2、被告人凤某乙的供述证实:2013年1月13日早上9点02分,他接到弟媳黄某丙的电话,说他弟凤某甲(绰号“小烂”)在山琶塘村出事了,叫马上进去。他挂电话后叫村里的俸迎春开摩托车搭着他去找凤某甲。到了“鸡公田”路口时,遇到了凤某甲等四人。凤某甲将与二个男青年打架的事告诉了他,便要求他一起去找二个男青年要点钱并赔礼道歉。当时,他看见凤某甲手上拿了两把刀,刀架在摩托车的机关上,他把长点的刀抢过来扛在肩上,凤某甲拿着短点的刀,他们六个人一起到了项目部院子里,凤某甲讲先进去看看二个男青年是否在项目部里。凤某甲进到项目部办公室板房里面找人,找到板房靠右侧一间办公室,大约过了一分钟,凤某甲跑出办公室对他们喊:“在这里,从这里跑下去了!”随后,就从板房靠右一头绕到板房后面,后他也从另一头绕到板房后面的平台处,没有见到人,当时还有三个人和他一起追过来,但记不清是谁了。在平台处他找了一分钟没看见人,只看见有三个人在平台下面的陡坡底往河对面跑,凤某甲叫别追了。回到项目部的院里,他将刀丢在路旁项目部一块指示牌下面的草丛里。过了十几分钟,凤某甲告诉他跌了个人下去。凤某甲回去开他的面包车到河边,他帮着凤某甲和两个铁路工人抬着掉下去的那个人上面包车,被抬着的人已经昏过去了。凤某甲开着车去医院,开出一公里左右,遇到警车和救护车,医生检查后讲这个男青年已经死了。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间具有关联性,均能互相印证,能客观地证明本案的犯罪事实,且经庭审举证、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凤某甲、凤某乙犯寻衅滋事罪,经查,被告人凤某甲与被害人蒋某乙等二人因堵车、让车问题发生争执并斗殴,被告人凤某甲受伤后,又纠集被告人凤某乙等人持刀到莲花镇势江桥中铁二十三局第二项目部办公区找被害人索要医药费,在围堵被害人的过程中,二被告人应当预见板房后地势险要,其持刀围堵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被害人蒋某乙在逃跑过程中跌下悬崖死亡,二被告人在追索医药费的过程中目标明确,未伤害办公区里的其他人员或毁坏办公区的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凤某甲、凤某乙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本案是由被告人凤某甲与被害人的斗殴行为引发,且被告人凤某甲持刀在办公区里搜寻被害人,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恐慌,被告人凤某乙仅是帮助被告人凤某甲索要医药费,其在本案中的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凤某甲、凤某乙的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凤某乙作案时持有的自制钎刀系犯罪所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为严明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凤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14年1月13日止)二、被告人凤某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13年12月13日止)三、作案工具钎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佳俊审 判 员 张志华人民陪审员 欧阳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