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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执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辛若芬与王顺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若芬,王顺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1106号申请执行人:辛若芬,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顺麒,男,汉族。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04)李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付款义务,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本案全部案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4)李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门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