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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9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褚会利与何诚中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会利,何诚中,何蓓蓓,高翠仙,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9155号原告褚会利,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被告何诚中,男,1955年7月5日出生。被告何蓓蓓,女,1982年1月22日出生。被告高翠仙,女,1954年10月29日出生。第三人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广顺北大街星源公寓第E座01层5号房商业。法定代表人缪寿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褚会利与被告何诚中、何蓓蓓、高翠仙,第三人北京麦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褚会利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何蓓蓓、高翠仙名下位于丰台区三路居路88号院8号楼4层1单元×室房屋,并提供吴纲、褚廷臣名下房产做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褚会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吴纲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96号1门3层×号的房屋。二、查封吴纲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96号1门3层×号的房屋。三、查封褚廷臣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张郭庄43-2-2-×号的房屋。四、查封何蓓蓓、高翠仙名下的位于丰台区三路居路88号院8号楼4层1单元×号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付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熊俊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