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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明霭与被执行人周惠光饲料货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明霭,周惠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梁明霭,女,1952年2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兴业县石南镇环镇东路4号被执行人周惠光,男,1968年6月1日生,农民,现住兴业县石南镇东周村东周310号申请执行人梁明霭与被执行人周惠光饲料货款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1997)兴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一九九八年八月七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家中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〇一三年十月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于同月二十四日重新立案恢复执行,并通过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付清了申请执行人的饲料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7)兴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强代理审判员  文志金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陆海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