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叠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2013)叠执字第350号李吉善申请执行易孝勤诈骗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吉善,易孝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叠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李吉善。被执行人:易孝勤。本院在执行李吉善申请执行易孝勤诈骗纠纷一案中,现本案已委托桂林市资源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叠执字第3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华审 判 员  胡 玮代理审判员  黄石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