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民三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俊芳与倪福栋、李素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芳,倪福栋,李素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三初字第339号原告李俊芳,男。被告倪福栋,男。被告李素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芳诉被告倪福栋,李素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倪福栋,李素平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芳撤回对倪福栋,李素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俊芳承担。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曲晓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