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柏俊、司娜妮等与王永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柏俊,司娜妮,王宪玲,王永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347号原告王柏俊。原告司娜妮。原告王宪玲。被告王永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柏俊、司娜妮、王宪玲诉被告王永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柏俊、司娜妮、王宪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王柏俊、司娜妮、王宪玲承担。审 判 长 陈书冉人民陪审员 李中华代理审判员 夏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娅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