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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光辉与抗二玲、吴沙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辉,抗二玲,吴沙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907号原告李光辉,住定州市。被告抗二玲,住定州市。被告吴沙峰,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辉与被告抗二玲、吴沙峰房屋过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朝审判员 安丽萍审判员 赵景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陈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