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光辉与抗二玲、吴沙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辉,抗二玲,吴沙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907号原告李光辉,住定州市。被告抗二玲,住定州市。被告吴沙峰,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辉与被告抗二玲、吴沙峰房屋过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 朝审判员 安丽萍审判员 赵景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陈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