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立保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见英、程太峰等与朱春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见英,程太峰,程琳,程红,朱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立保第41号申请人李见英。申请人程太峰。申请人程琳。申请人程红。被申请人朱春明。申请人李见英、程太峰、程琳、程红与被申请人朱春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春明驾驶的320D型号的大型挖掘机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朱春明驾驶的320D型号的大型挖掘机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贵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