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诉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曹四红与刘江勇、李永华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四红,刘江勇,李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诉保字第42号申请人曹四红,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被申请人刘江勇,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被申请人李永华,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曹四红与被申请人刘江勇、李永华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刘江勇、李永华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邝 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侯 仁法 官 寄语:申请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届满前三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续保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