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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初字第10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张江丽,张奕梅与石登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丽,张某梅,石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10150号原告张某丽,女,汉族。原告张某梅,女,汉族。被告石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丽、张某梅与被告石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张某丽、张某梅限期交纳诉讼费,两原告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丽、张某梅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康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