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调确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杨洋、殷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洋,殷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调确字第00203号申请人:杨洋,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人:殷莉,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洋、殷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4日经宁国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殷莉医疗费:300元,误工费:7天×80元∕天=560元,电动自行车修理费:456元,合计人民币:1316元,以上损失全部由杨洋承担;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一次性付清赔偿金。二、本事故赔偿一次性了结,互无异议。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民事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邱学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