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宁与徐承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宁,徐承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356号原告:李宁,职工。被告:徐承勤,个体户。原告李宁与被告徐承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宁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宁负担。审 判 长 王 林人民陪审员 郑存祥人民陪审员 杨玲娜二���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钱俏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