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民终字第01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祁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民终字第012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祁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某,女。上诉人祁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3)咸渭民初字第00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建立了恋爱关系,1990年10月2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于农历1991年7月19日生育一女孩祁某,现已大学毕业,于农历1993年4月18日生一子祁某X,现在上大学。婚后两人均无业,双方在咸阳金旭路开办红凤五金商店。双方于2007年在咸阳市金旭路尚东朝阳小区按揭购买了1号楼1单元3层西户住房一套,家电及家庭设施购办齐全。上诉人曾于2012年11月7日提出离婚诉讼,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以起诉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为由,作出(2012)咸渭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祁某某的起诉。上诉人祁某某于2013年5月30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上诉人苏某某在一审庭审中答辩称,同意离婚,要求分割房产,但就财产分割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被上诉人最终表示不同意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祁某某和苏某某离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祁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上诉人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但其考虑到一审判决不准离婚,二审不能直接改判准予离婚,为尽快与被上诉人解除婚姻关系,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祁某某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确行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祁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祁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丽代理审判员 席晓颖代理审判员 刘平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贾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