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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海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付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海刑初字第105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2009年11月17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本案,2013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监视居住。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3)1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鲍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5日8时35分许,被告人付××饮酒后,驾驶浙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海宁××马桥街道海新线523号地方时,与前方因发生事故而停车处理的皖19/c3713号变型拖拉机发生追尾碰撞。后群众报警,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付某涉嫌饮酒后驾驶,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海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被告人付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32毫克/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余某、李某的证言,酒精含量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交通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车辆照片,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视听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有醉酒后驾驶的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4年2月14日止。已折抵先行羁押的八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佳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邝林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