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衢商终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徐永银与徐益新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益新,徐永银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3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益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邱义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永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立军。上诉人徐益新为与被上诉人徐永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3)衢开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益新于2013年11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益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益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徐益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炳连代理审判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刘清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