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民初字第118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北京宁夏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与谢宝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宁夏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谢宝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1829号原告(被告)北京宁夏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分司厅胡同13号。法定代表人郎志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心,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谢宝德,男,1954年2月19日出生。原告(被告)北京宁夏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大厦)诉被告(原告)谢宝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陆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宁夏大厦之委托代理人陈心,被告(原告)谢宝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被告)宁夏大厦诉称,谢宝德在2009年4月29日到2012年6月3日期间并未在宁夏大厦实际上班,未提供任何劳动,而宁夏大厦仍向其支付基本生活费用,所以谢宝德不应享受带薪年假。另外即使支付也应当按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生活费每月560元计算日薪,而不是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故起诉要求不支付谢宝德2009年4月29日到2012年6月3日未休年假工资4244.59元,诉讼费亦由谢宝德承担,但同意给付押金100元。被告(原告)谢宝德辩称,不同意宁夏大厦的诉讼请求,同时也不同意仲裁裁决,故起诉至法院。劳动合同载明谢宝德的月工资是1150元。2009年及2010年谢宝德的工资高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年假工资计算基数应是1150元。当谢宝德2011年月工资标准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时,年假工资计算基数应是最低工资标准。谢宝德起诉要求宁夏大厦支付2009年4月29日到2012年6月3日未休年假工资4891.2元。针对被告(原告)谢宝德的诉讼请求,宁夏大厦辩称,坚持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经审理查明,谢宝德于2007年6月4日入职宁夏大厦,双方最后一次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08年6月4日至2012年6月3日。2009年4月29日,宁夏大厦以谢宝德“多次捏造歪曲事实,投诉公司,给公司声誉带来极大影响,也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在员工中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由,决定与谢宝德解除劳动合同。后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08265号判决书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二中民终字第221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1、撤销宁夏大厦于2009年4月29日作出的解除合同决定,双方于2009年1月1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2、宁夏大厦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谢宝德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的基本生活费6720元;3……。2012年6月谢宝德再次提起仲裁,要求宁夏大厦支付2010年5月至2012年6月3日的工资、宁夏大厦向其作出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后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宁夏大厦支付谢宝德2010年5月至2012年6月3日基本生活费19347元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670元。双方均不服东城法院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双方申请撤回上诉,(2013)东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另查,谢宝德自2010年4月29日至2012年6月3日期间,未到宁夏大厦上岗上班,宁夏大厦支付谢宝德2009年5月至2012年6月3日期间基本生活费。2012年5月4日,宁夏大厦向谢宝德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谢宝德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谢宝德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宁夏大厦支付2009年4月29日至2012年6月3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891.2元和返还押金100元。2013年8月2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1、宁夏大厦一次性支付谢宝德2009年4月29日至2012年6月3日未休年休假工资4244.59元;2、宁夏大厦一次性支付谢宝德押金100元;3、驳回谢宝德的其他申请请求。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本院。在审理中,宁夏大厦当庭给付谢宝德押金100元(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2010)东民初字第8265号民事判决书、(2010)二中民终字第22169号民事判决书、(2013)东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京东劳仲字(2013)第1592号裁决书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宗旨,意在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而根据查明的事实,谢宝德自2010年4月29日至2012年6月3日期间,未到宁夏大厦上岗上班,故谢宝德要求未上班期间的年假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一、北京宁夏大厦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向谢宝德支付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至二〇一二年六月三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人民币四千二百四十四元五角九分;二、北京宁夏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谢宝德押金人民币一百元(已当庭履行);三、驳回谢宝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宁夏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五元、由谢宝德负担五元(均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陆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