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民初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许建新与赵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新,赵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民初字第2474号原告:许建新,男,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赵从明,男,成年,汉族,住沂南县。本院受理原告许建新诉被告赵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因原告许建新提供被告赵从明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开庭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三项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建新对被告赵从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建斌审 判 员 王恩厂人民陪审员员 邹金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胡玉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