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2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关于冯某某与河南省固始县灵通汽运有限责任公司、石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河南省固始县灵通汽运有限责任公司,石某某,张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2067号原告:冯某某被告:河南省固始县灵通汽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石文凤。职务:经理。地址:固始县城郊中山大街与红星路交口。被告:石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河南省固始县灵通汽运有限责任公司、石某某、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盛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 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程黎明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