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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1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翁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翁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一初字第01472号原告:李某,女,1948年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余陈,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皞志,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7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翁某,女,1976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文世荣,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翁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钱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鲍伟伟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尚欠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