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民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明华与被执行人张杰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民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本院在执行(2012)黄民初字第0014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闫某某与是张某某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300元。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2013)黄执民字第00107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欠款10300元,承担执行费54元,并告知其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分别于2013年11月2日、11月4日交来执行款1500元、7000元,于2013年11月8日交来执行款1800元、执行费54元。2013年11月8日申请执行人闫某某领取全部执行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2)黄民初字第00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永明审判员 冯 霞审判员 冯娅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郭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