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420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11月8日出生,农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7年12月21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陈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周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陈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