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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420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11月8日出生,农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7年12月21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陈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周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陈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