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董超与张玉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超,张玉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271号原告:董超,男,汉族,1993年5月27日生。被告:张玉宝,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生。本院审理的原告董超与被告张玉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董超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超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董超负担。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邵文举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