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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15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岳兴碧与贺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兴碧,贺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528号原告:岳兴碧,女,生于195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委托代理人:杜勇,安县秀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刚,男,生于199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兴碧与被告贺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岳兴碧没有在规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