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传辉诉被告成都和翠丰餐饮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传辉,成都和翠丰餐饮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2635号原告赵传辉。委托代理人隋磊,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静远,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和翠丰餐饮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熠。原告赵传辉诉被告成都和翠丰餐饮娱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传辉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传辉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传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赵传辉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永华人民陪审员 顾志凤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杨谨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