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执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张兆霞与刘玉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兆霞,刘玉杰,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河执字第1925号申请执行人张兆霞,女,1956年3月17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玉杰(曾用名:刘杰),男,成年,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明,经理。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河民初字第28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玉杰、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玉杰、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2942元,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账户(账号3700182660105015218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河东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成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靖美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