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执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执字第260-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XX,莫XX,苏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260-2号申请执行人:马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XX镇X街*号*幢*房。被执行人:莫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XX镇XX村委会X队*号。被执行人:苏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XX镇XX路*号*幢*房。申请执行人马XX与被执行人莫XX、苏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合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莫XX、马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莫XX在中国银行北海分行营业部的账户(账号:00000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莫XX在中国银行北海分行营业部的账户(户名:莫XX,开户行:中国银行北海分行营业部,账号:000000)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莫XX在中国银行北海分行营业部的账户(户名:莫XX,开户行:中国银行北海分行营业部,账号:000000)存款人民币150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户名:合浦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合浦支行,账号:613258671249,用途:交法院付当事人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以富审 判 员 王礼兴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谢庆峰 来源: